军训管理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和教育部、总参、总政颁发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规定,加强我院大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增强国防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树立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思想;发扬解放军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锻炼意志品质;培养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的思想作风。特制定我校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一、军训是必修课,凡到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经考试合格予以毕业。
二、参加军事训练要统一服装,不准佩带项链、手镯、戒指等饰物,仪容整洁。
三、对无故旷训1至3次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取消入党、评优、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一切资格。
四、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令行禁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对不听从指挥,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五、军训期间,对迟到、早退的学生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直至取消入党、评优、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一切资格。
六、因病、事请假的学生,需严格按照军训请假流程执行,方可准假。
七、因病不能参加军训的学生,要持地、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到校医院复诊换取诊断书,经军训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减免部分军事训练科目(军事理论课必须参加)。
八、因迟到、早退、旷训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病事假累计超过军训天数1/3者;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次年补训。
九、尊重老师、尊重教官,认真完成好每一项训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