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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2020-09-15 16:55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文件

 

 

哈金院党〔202014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经2020115日一届一三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财政部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要求,更好的推进学院征兵工作,规范参军入伍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生参军入伍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为高质量完成好征兵工作任务,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武装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武装部(体育教研部)、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部(保卫处)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征兵工作站设在武装部(体育教研部),具体负责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全面负责学院学生参军入伍工作。

第三章  参军入伍

第四条 在校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毕业生不超过24周岁,新生不超过21周岁。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入伍学生应为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自考生、成教生、委培生和定向生不包括在内。参军入伍学生以男生为主,女生由黑龙江省军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六条 参军入伍学生要求学习成绩好,在校无违法违纪行为,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学生干部、曾经服过民兵预备役和在专业技能上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优先。

第七条 直招士官生须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经批准入伍的学生,由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家属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由学院教务处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参军入伍程序

(一)网上报名。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大学生(含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信息,报名成功后,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二)体检。武装部按初审结果上报参加体检学生名单,并组织学生参加体检。

(三)政审。武装部、学生处及各系对参加体检合格学生进行调查走访,保卫部对参加体检合格学生进行政治审查,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四)役前集训。体检及政治审查合格的学生列为当年预征兵对象,按照国防动员部的要求,报送香坊区武装部参加役前训练。

(五)审批定兵及起运新兵。配合香坊区武装部及接兵部队组织新兵起运。

(六)批准入伍的学生、士官生在武装部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学院学生处资助中心、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退役复学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参军入伍复学申请表》到武装部、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其服役期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五章  学费补偿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资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六条 资助程序

(一)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院武装部。

(二)学院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三)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区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区征兵办公章),寄送至原就读高校武装部,由学院向学生补偿学费、偿还助学贷款或资助学费。

(五)武装部、学生处将应征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报送至省教育厅学生处。

第十七条 因学生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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